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楊以仁專欄】
「廢除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連署行動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個看似男女平等、毫無差別對待的法條,其原初的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懲戒性出軌女人,民國24年修法後,才被部分婦女團體視為防堵男人外遇、維護已婚女人權益的守護神。
但我們發現通姦罪根本無法達成其立法目的,存留社會甚至弊端叢生,因此我們強力主張應該廢除刑法239條,讓婚姻中的情感糾紛回歸民法來解決。理由如下:
一、「抓姦」無法達到「維護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
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傳統婚姻強調傳宗接代,女人的性一旦出軌,就是壞了父系家庭的血脈,因此女人通姦萬萬不被容許,得靠著嚴懲來嚇阻;但時至今日,婚姻強調的是雙方平等地分享情感,當一方已經無意維繫,另外一方也難以強求。婚姻畢竟不是社會福利,不能保證締結後就長保安穩,即使是歡樂喜劇《王牌天神》都特意強調,即便是無所不能的上帝也無法干涉人的自由意志,若想要挽回一段感情,只能靠「贏得」,無法強取。更何況,在通姦罪的追訴過程,雙方情感往往因為法庭上的相互攻訐而更加支離破碎,抓姦的結果往往只有毀壞婚姻,很難達到維繫婚姻的效果。
二、「抓姦」圖利徵信社、增加人民非法蒐證的風險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目前很多法官傾向嚴格採證,即便抓到兩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只要還沒有「辦事」,採不到精液,就難以構成通姦罪。這讓很多奮力抓姦的大老婆,在徵信社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甚至因為非法蒐證,反被對方提告刑期更重的妨害秘密罪。因此我們認為,通姦罪存在的結果只是片面圖利徵信社,說得更嚴重一些,國家法令還誘使人民陷入非法取證的風險。
三、通姦罪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過去在討論通姦罪時,辯論軸心似乎總圍繞在「大老婆」與「狐狸精」的刻板想像裏,但事實上,通姦罪所牽動的故事非常多重,深受其害者不計其數。
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男教授性侵害,為了避免更多的女學生受害,她勇敢地出面向校方揭發教授的惡行,不料這位女學生卻因此反遭師母提告通姦罪,在這場荒謬的通姦罪刑事訴訟裏,由於當時司法人員對於利用權勢性侵的認知不足,以及性侵害在事實舉證上所遭遇的種種技術性困難,結果女學生最後竟然被判通姦罪有罪,此對女學生之傷害與不公平,實不難想像。也有婚外情的第三者被情人暴力對待,卻因害怕被告通姦罪一再隱忍,直到被打到遍體鱗傷才求助。婚外性到底有沒有錯,不同處境應給予不同評價,如果只是刑法的一刀切入,讓不同處境的所有人一起陷落、痛苦,通姦罪不但無助於提升婚姻與愛情的品質,反而製造更多問題。
四、建構平等親密關係,從廢除通姦罪開始
台灣社會依舊鼓勵男人從事性探索,卻往往片面要求女人守住貞操,相關研究發現,相較於出軌的男性,涉入婚外性的女人往往被施以更為嚴苛的責罰。為了兩性平權,以及建構成年人的平等親密關係,我們認為廢除通姦罪是重大的一步!廢除通姦罪後,婚姻的雙方也被迫以更自省的方式面對兩人的情感,如果真的發生婚外情,也逼使當事人以更務實角度面對婚姻存續的必要性,以及婚姻結束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平等親密的婚姻,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刑法,就能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
婚外性不是犯罪,成年人的情感糾紛應由成年人和平理性的解決,國家警察不該被當成抓姦打手!請連署支持我們的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sign.asp?id=31
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楊以仁專欄】
建構兩性平權的平等親密關係,我們認為廢除通姦罪是重大的一步!平等親密的婚姻,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刑法,就能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外遇不是指已發生過親密關係之證據,才算是貨真價實的劈腿。我們認為與其他異性有情誼上的交流,雖然彼此沒發生任何肉體關係,終究還是屬於精神出軌的範疇。片面要求女人守住貞操,忽視男人守住腦袋,是不公不義的律法。男人與女人的性標準必須一致。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無論是任何婚前婚中婚後與不婚的性別關係,只要是出於任何的情慾想像,皆是一種精神出軌。無論是思念、渴求、窺視、牽手、接吻、愛撫、自慰、手交、肛交、性交,等同是一種「性關係」,沒有誰比誰更聖潔或淫穢,也沒有所謂處女與非處女之別。我們反對主流基督教及保守派認為只有婚前沒有性器的插入,所謂沒有上到全壘打,一桿進洞 ,或是婚後沒有外遇的肉體關係,皆認為是「聖潔標準」或是「真愛運動」。然而,我們的立場是,人類最大最激情的生殖器官,不在於肉體的陰道與陰莖,而是我們的腦袋。
耶穌基督對「性關係」的定義是從「性思想」開始(馬太福音第五章27至30節,論姦淫 )。任何「禁慾派、縱慾派」的兩極擺盪,若以不可以做的禁令,不能再做的禁令,詮釋其情慾的本質,反而如同當代的神職人員一樣,以掩人耳目、掩耳盜鈴、混水摸魚、混淆視聽的律法轄制人性,壓抑情慾的天性。「性關係」的定義,是指「性關係是性思想的行動關係,而不是性器官的互動關係。」只要心思對異性或同性或物性及人性有性愛的幻想及思想的發動動機,就是性關係的開始與前奏,就是一種「性關係」。
我們認為「性關係就是性思想的行動關係」。無論有沒有上一壘,只要是參加了球隊,進入了遊戲規則,皆無法脫離「球規」的約束與限制。無論是在婚前婚中婚後,只要有任何人事物身心靈思想的情慾性愛,皆是一種「性關係」。因此,我們的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讓情慾歸於情慾,讓性愛歸於性愛,讓關係歸於關係,讓所有人類的性別,全部歸給創造多元化性別關係的造物主上帝。任何性關係是從腦袋開始發動,至今沒有任何能力與律法能掌管。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誰能永遠不犯姦淫罪:性思想的行動關係
作者:楊以仁牧師
一夫一妻制:棄除法律非人性的通姦罪【楊以仁專欄】
近日觀看台灣各大報紙與一群道貌岸然的大男人,嚴刑峻罰討伐某位女人的情慾日記,記錄婚後與多男的劈腿事件。我感到好笑與不解,為何男人可以婚前婚後劈腿,唯獨女人劈腿就變成不道德?難道劈腿有男女之別?難道劈腿有婚前婚後之別?如同聖經中的淫婦,被處石頭打死之 刑,而男人可以逍遙法外。
把兩性關係,限定在「一男一女」的遊戲規則,不只是違反人性本能,亦是導致禮教的虛偽假冒,淪落為宗教神棍與政客,打擊異已的妖魔化手段。若是要玩「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遊戲,那麼無論任何人皆必須遵守,婚前婚後,出生到死亡,永遠只能有一個交友對象,才是「聖潔標準」。只要超過一人以上的身心靈關係,全部皆是「淫亂與通姦」,不是嗎?
按照人性的情慾動機分析,不婚與未婚的比例愈高,人性的「淫 亂」指數亦愈高。原因是男女兩性交友,不必受到「國家法律一夫一妻制」約束,可以盡情在「婚姻法」之外濫交,不用被套上「通姦有罪」的指控。許多未婚與不婚者,不願意結婚,寧願選擇同居生活,寧願選擇婚前劈腿濫交,寧願選擇多次換性伴侶,也不願結婚後被「法律」控告通姦與外遇罪名。
台灣的婚姻法,應該棄除落伍的「通姦罪」,這跟本是違反人性本能需求,是最虛偽假冒的不人道法。難怪許多人寧願選擇離婚,再婚再離再結的法律漏洞,亦不願掛羊頭 賣狗肉。我全力支持「通姦除罪化與除污化」,解放人性面對真相。男女的兩性關係,是多元化的關係。只要看到上帝所創造的大自然界啟示,就能知曉上帝對「性 愛關係」的多元與豐富,而不是人文的宗教經典,假冒上帝旨意,實行單一霸權,彼此互相矛盾衝突。
作者:楊以仁牧師
題目:楊以仁牧師部落網誌:兩性關係評論目錄
兩性關係28: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7:主動放棄所有能一夜情的權力【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6:祝英台與梁山伯的同志關係【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5:男人不是色狼算什麼男人【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4:泡麵男與泡麵女【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3:台灣女人非常好色只愛帥哥【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2:男人和小狗與女人和小貓【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1:專門收藏骨董型的女人【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0:女人不要迷信嫁帥哥與豪門【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9:中餐西餐吃法的男女關係【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8:長期意淫的那位白馬王子【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7:一個克服不掉的隱密慾望【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6:女權與同志權的雙重反射【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5:同性戀與異性戀享有相同權利【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4:上帝形象樣式的陰陽人亞當【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3:擁有三千寵愛之身的男人【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2:男女之愛如同中國共產黨【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1:女兒紅如同女人的內在世界【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10:我身邊的所有女人【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9:建議你下輩子當女人的男孩【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8:進入人生第一次探索【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7:一個特殊的愛情竹簍【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6:我只需要忠實做自己【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5:女人是高貴的香水【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4:男人以性無能來宰制女人之美【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3:女人內褲是愛情最後一道防線【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2:女人一輩子講的是男人【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1:無忌憚地掛起自己的紅燈籠【楊以仁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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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以仁牧師
「廢除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連署行動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個看似男女平等、毫無差別對待的法條,其原初的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懲戒性出軌女人,民國24年修法後,才被部分婦女團體視為防堵男人外遇、維護已婚女人權益的守護神。
但我們發現通姦罪根本無法達成其立法目的,存留社會甚至弊端叢生,因此我們強力主張應該廢除刑法239條,讓婚姻中的情感糾紛回歸民法來解決。理由如下:
一、「抓姦」無法達到「維護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
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傳統婚姻強調傳宗接代,女人的性一旦出軌,就是壞了父系家庭的血脈,因此女人通姦萬萬不被容許,得靠著嚴懲來嚇阻;但時至今日,婚姻強調的是雙方平等地分享情感,當一方已經無意維繫,另外一方也難以強求。婚姻畢竟不是社會福利,不能保證締結後就長保安穩,即使是歡樂喜劇《王牌天神》都特意強調,即便是無所不能的上帝也無法干涉人的自由意志,若想要挽回一段感情,只能靠「贏得」,無法強取。更何況,在通姦罪的追訴過程,雙方情感往往因為法庭上的相互攻訐而更加支離破碎,抓姦的結果往往只有毀壞婚姻,很難達到維繫婚姻的效果。
二、「抓姦」圖利徵信社、增加人民非法蒐證的風險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目前很多法官傾向嚴格採證,即便抓到兩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只要還沒有「辦事」,採不到精液,就難以構成通姦罪。這讓很多奮力抓姦的大老婆,在徵信社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甚至因為非法蒐證,反被對方提告刑期更重的妨害秘密罪。因此我們認為,通姦罪存在的結果只是片面圖利徵信社,說得更嚴重一些,國家法令還誘使人民陷入非法取證的風險。
三、通姦罪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過去在討論通姦罪時,辯論軸心似乎總圍繞在「大老婆」與「狐狸精」的刻板想像裏,但事實上,通姦罪所牽動的故事非常多重,深受其害者不計其數。
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男教授性侵害,為了避免更多的女學生受害,她勇敢地出面向校方揭發教授的惡行,不料這位女學生卻因此反遭師母提告通姦罪,在這場荒謬的通姦罪刑事訴訟裏,由於當時司法人員對於利用權勢性侵的認知不足,以及性侵害在事實舉證上所遭遇的種種技術性困難,結果女學生最後竟然被判通姦罪有罪,此對女學生之傷害與不公平,實不難想像。也有婚外情的第三者被情人暴力對待,卻因害怕被告通姦罪一再隱忍,直到被打到遍體鱗傷才求助。婚外性到底有沒有錯,不同處境應給予不同評價,如果只是刑法的一刀切入,讓不同處境的所有人一起陷落、痛苦,通姦罪不但無助於提升婚姻與愛情的品質,反而製造更多問題。
四、建構平等親密關係,從廢除通姦罪開始
台灣社會依舊鼓勵男人從事性探索,卻往往片面要求女人守住貞操,相關研究發現,相較於出軌的男性,涉入婚外性的女人往往被施以更為嚴苛的責罰。為了兩性平權,以及建構成年人的平等親密關係,我們認為廢除通姦罪是重大的一步!廢除通姦罪後,婚姻的雙方也被迫以更自省的方式面對兩人的情感,如果真的發生婚外情,也逼使當事人以更務實角度面對婚姻存續的必要性,以及婚姻結束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平等親密的婚姻,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刑法,就能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
婚外性不是犯罪,成年人的情感糾紛應由成年人和平理性的解決,國家警察不該被當成抓姦打手!請連署支持我們的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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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楊以仁專欄】
建構兩性平權的平等親密關係,我們認為廢除通姦罪是重大的一步!平等親密的婚姻,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刑法,就能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外遇不是指已發生過親密關係之證據,才算是貨真價實的劈腿。我們認為與其他異性有情誼上的交流,雖然彼此沒發生任何肉體關係,終究還是屬於精神出軌的範疇。片面要求女人守住貞操,忽視男人守住腦袋,是不公不義的律法。男人與女人的性標準必須一致。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無論是任何婚前婚中婚後與不婚的性別關係,只要是出於任何的情慾想像,皆是一種精神出軌。無論是思念、渴求、窺視、牽手、接吻、愛撫、自慰、手交、肛交、性交,等同是一種「性關係」,沒有誰比誰更聖潔或淫穢,也沒有所謂處女與非處女之別。我們反對主流基督教及保守派認為只有婚前沒有性器的插入,所謂沒有上到全壘打,一桿進洞 ,或是婚後沒有外遇的肉體關係,皆認為是「聖潔標準」或是「真愛運動」。然而,我們的立場是,人類最大最激情的生殖器官,不在於肉體的陰道與陰莖,而是我們的腦袋。
耶穌基督對「性關係」的定義是從「性思想」開始(馬太福音第五章27至30節,論姦淫 )。任何「禁慾派、縱慾派」的兩極擺盪,若以不可以做的禁令,不能再做的禁令,詮釋其情慾的本質,反而如同當代的神職人員一樣,以掩人耳目、掩耳盜鈴、混水摸魚、混淆視聽的律法轄制人性,壓抑情慾的天性。「性關係」的定義,是指「性關係是性思想的行動關係,而不是性器官的互動關係。」只要心思對異性或同性或物性及人性有性愛的幻想及思想的發動動機,就是性關係的開始與前奏,就是一種「性關係」。
我們認為「性關係就是性思想的行動關係」。無論有沒有上一壘,只要是參加了球隊,進入了遊戲規則,皆無法脫離「球規」的約束與限制。無論是在婚前婚中婚後,只要有任何人事物身心靈思想的情慾性愛,皆是一種「性關係」。因此,我們的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讓情慾歸於情慾,讓性愛歸於性愛,讓關係歸於關係,讓所有人類的性別,全部歸給創造多元化性別關係的造物主上帝。任何性關係是從腦袋開始發動,至今沒有任何能力與律法能掌管。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誰能永遠不犯姦淫罪:性思想的行動關係
作者:楊以仁牧師
一夫一妻制:棄除法律非人性的通姦罪【楊以仁專欄】
近日觀看台灣各大報紙與一群道貌岸然的大男人,嚴刑峻罰討伐某位女人的情慾日記,記錄婚後與多男的劈腿事件。我感到好笑與不解,為何男人可以婚前婚後劈腿,唯獨女人劈腿就變成不道德?難道劈腿有男女之別?難道劈腿有婚前婚後之別?如同聖經中的淫婦,被處石頭打死之 刑,而男人可以逍遙法外。
把兩性關係,限定在「一男一女」的遊戲規則,不只是違反人性本能,亦是導致禮教的虛偽假冒,淪落為宗教神棍與政客,打擊異已的妖魔化手段。若是要玩「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遊戲,那麼無論任何人皆必須遵守,婚前婚後,出生到死亡,永遠只能有一個交友對象,才是「聖潔標準」。只要超過一人以上的身心靈關係,全部皆是「淫亂與通姦」,不是嗎?
按照人性的情慾動機分析,不婚與未婚的比例愈高,人性的「淫 亂」指數亦愈高。原因是男女兩性交友,不必受到「國家法律一夫一妻制」約束,可以盡情在「婚姻法」之外濫交,不用被套上「通姦有罪」的指控。許多未婚與不婚者,不願意結婚,寧願選擇同居生活,寧願選擇婚前劈腿濫交,寧願選擇多次換性伴侶,也不願結婚後被「法律」控告通姦與外遇罪名。
台灣的婚姻法,應該棄除落伍的「通姦罪」,這跟本是違反人性本能需求,是最虛偽假冒的不人道法。難怪許多人寧願選擇離婚,再婚再離再結的法律漏洞,亦不願掛羊頭 賣狗肉。我全力支持「通姦除罪化與除污化」,解放人性面對真相。男女的兩性關係,是多元化的關係。只要看到上帝所創造的大自然界啟示,就能知曉上帝對「性 愛關係」的多元與豐富,而不是人文的宗教經典,假冒上帝旨意,實行單一霸權,彼此互相矛盾衝突。
作者:楊以仁牧師
題目:楊以仁牧師部落網誌:兩性關係評論目錄
兩性關係28:我們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27:主動放棄所有能一夜情的權力【楊以仁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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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關係09:建議你下輩子當女人的男孩【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8:進入人生第一次探索【楊以仁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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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關係06:我只需要忠實做自己【楊以仁專欄】
兩性關係05:女人是高貴的香水【楊以仁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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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以仁牧師
【通姦罪】通姦罪的定義?
回覆刪除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http://www.lawgov.org/sex/sex01.html
【通姦罪】有配偶之人和第三者外遇通姦,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回覆刪除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另外通姦還可能涉及其他妨害家庭法條,且外遇通姦損害元配的夫妻權,通常還會被提民事侵權求償。
http://www.lawgov.org/sex/sex02.html
【通姦罪】通姦罪的告訴期有多長?如何算?
回覆刪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http://www.lawgov.org/sex/sex03.html
【通姦罪探討】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回覆刪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
我國民法對於通姦罪的定義要件,必須提出證明雙方有性行為發生,在證據提供上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種。
直接證據包括:通姦行為地點所蒐集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使用過的保險套、毛髮等…可供證明有性行為之相關物品。
間接證據包括:行蹤調查的影帶拍攝外遇雙方公眾場合的親密畫面、抓姦時衣衫不整共處一室之情形,進出賓館的畫面,合法情況下取得的各類證據等…。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http://www.lawgov.org/sex/sex04.html
【通姦罪探討】何種情形,不能提出通姦罪告訴?
回覆刪除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
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http://www.lawgov.org/sex/sex05.html
【通姦罪探討】通姦者在離婚後,能和相姦者(第三者)結婚嗎?
回覆刪除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因此,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可以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
http://www.lawgov.org/sex/sex06.html
【通姦罪探討】配偶與網友發生一夜情,是否構成通姦?
回覆刪除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使是只有一次,也不阻卻構成通姦罪的成立。
所以配偶和網友發生一夜情,也算通姦。唯一值得注意的是,若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關係,則可能觸犯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http://www.lawgov.org/sex/sex07.html
【通姦罪探討】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回覆刪除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也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
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唯一值得注意的是,若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關係,則可能觸犯了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的罪。
http://www.lawgov.org/sex/sex08.html
【通姦案例】境外通姦:刑事不罰,民事有責
回覆刪除通姦最重判1年,屬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依刑法規定,此種輕罪若犯罪地在「境外」即不罰。
最著名的境外通姦案例,為張姓法官與雷姓女法官趁赴美國受訓時通姦,女方回台後產女,擔任檢察官的雷女丈夫發現女兒越看越像好友張法官,即邀張法官到家中吃飯,並暗中自張使用過的筷子採唾液與女兒比對DNA,查出女兒竟是好友張法官的骨肉。
通姦罪須發生性關係才構成,張某與雷女產子,雖證據明確,惟法官推算認定嬰兒是張某與雷女赴美受訓時受胎,兩人的確發生性關係,但屬境外通姦,因此張某獲判無罪。
不過,民事侵權行為不分境內外,張姓法官被判賠170萬元給雷女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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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女通姦不認帳,自拍裸照姦夫內褲入鏡被抓包
回覆刪除一名女子被控與人通姦死不認帳,但卻因自拍裸照中隱約讓姦夫的內褲與公事包入鏡,法官據以判刑兩月。不過同案的姦夫,卻因為對老婆坦承偷情,加上轉做「污點證人」,獲老婆撤銷告訴,躲過刑責。
台北縣一名36歲的已婚程姓室內設計師,前年三月因為替26歲的吳姓女子裝潢設計房屋,日久生情,前年五月兩人至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吳女還自拍裸照燒成光碟送給程男當作偷情紀念。
不料一年過後,程某妻子無意中發現光碟,氣憤之餘對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程男立即向妻子坦承偷情,並轉做「證人」出庭作證自己確實與吳女發生性關係,獲得妻子原諒撤回告訴。
然而抵死不認偷情,只承認和程某有借貸關係的吳女,卻因為當初自拍送給程某的裸照當中,角落隱約帶到了一件男用內褲與公事包,程某當庭承認「公事包與內褲都是我的」,還指出吳女的身體特徵,法官遂認定吳女確實與程男有親密關係,依妨害家庭判處兩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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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光溜溜同眠,法官不認通姦
回覆刪除台中市民李姓婦人被控與呂姓男子通姦,李夫與徵信社人員衝入呂的租住處,強力拉開棉被,李婦全身光溜溜的畫面全在鏡頭上,法官認為李夫「違法取證」竊錄影像侵害隱私權,比輕微的相姦行為還嚴重,判決李婦無罪,檢察官不服將提起上訴。
法官認為,王姓男子與徵信社人員未經同意,拍攝李婦裸身照,嚴重侵害她的隱私權,認定不法取得證據,並強調竊錄影像所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節較嚴重,相姦行為所生的危險或實害尚微,判決李婦無罪。
檢方認為,王姓男子就妻子與呂不當往來進行蒐證,以攝影機拍攝取得兩人通姦的證據,提供給檢警,作為兩嫌妨害家庭的證據,王是為了保護自己權利,在保全證據下,以自力救助取得錄音內容,並非「無故」攝影,與妨害秘密竊錄構成要件不符。
警方查出,有夫之婦的李女(50歲)結識呂姓男子(47歲,另案審理),96年底,兩人參加尾牙宴席後,酒後在呂位於台中市東山路租住處,發生性行為。
檢察官勘驗李女之夫王姓男子所拍攝的光碟影片,畫面顯示兩名男子走到屋內,其中一人打開呂臥室門,發現李婦與呂躺在床上,男子即將兩人所蓋的棉被拉開,李婦與呂大聲尖叫,當時李婦全裸,身上一絲不掛,呂僅穿內褲。
檢察官查出,李婦全身赤裸,呂姓男子僅著貼身衣褲,且同床共眠,瓜田李下絲毫不避嫌,有違社會常理,因此起訴李婦;法官採嚴格證據主義,縱雙方深夜相擁、依偎而眠,甚或撫摸身體隱私部位,但仍與是否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為不同,以罪嫌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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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夫外遇、妻錄下口交聲…不算通姦
回覆刪除林姓婦人錄下盧姓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口交」聲音,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台北地檢署雖不採信盧「為了氣老婆刻意安排」的辯詞,但也認為錄音內容無法證明通姦,昨天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說,「通姦」是指與已婚男女合意姦淫,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刑法修正雖將口交列入「性交」類別,但通姦罪仍維持須男女性器官交媾的「姦」字,口交仍不是「姦」的行為。
林姓婦人去年發現盧姓丈夫舉止異常,懷疑他有外遇;去年五月廿二日晚間,盧藉口外出時,她偷偷在丈夫車上放置MP3錄音「蒐證」;當天。盧一夜未歸。
盧返家後,林婦取回MP3檢視錄音內容,聽到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親吻、調情、撫摸的聲音,並有丈夫要求女同事口交、女同事要求愛撫私處的鹹濕談話;還錄到丈夫向汽車賓館櫃檯詢問房間位置及早餐地點的談話。
林婦和盧攤牌,盧表示會與女同事分手,但林婦後來發現丈夫仍與女同事藕斷絲連,因而怒告兩人通姦,並提出錄音等內容當證據。
盧姓男子與女同事出庭時口徑一致,強調整件事是為了刺激與妻子冷淡的感情而故意安排這段氣老婆的橋段,被錄到的車上對話、聲音都是表演出來的,兩人未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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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離婚沒登記,琵琶別抱變通姦
回覆刪除周姓婦人與黃姓丈夫簽下「離婚協議書」,以為這樣就妥當了,即與廖姓戀人雙宿雙飛,懷下廖某骨肉後,卻被黃某控告通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高永棟查出,2人並未辦理「離婚登記」,周婦仍為有夫之婦,昨依通姦罪嫌起訴周、廖2人。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指出,民國97年5月23日起,不管是結婚或是準備要離婚,都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沒去登記,結婚與離婚都是不被承認的。
起訴書指出,周婦與黃姓男子95年間結婚,育有一子,婚後感情尚稱和睦,後因周婦與公婆不睦,2人感情生變;去年周婦不顧黃某反對,執意離婚,黃某不堪妻子一再騷擾,去年7月間,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
隨即與人同居還懷孕
周婦見先生簽字後,即離家出走,兒子也不顧;黃某為挽回婚姻,僱用徵信社調查妻子行蹤,不料徵信社卻發現周婦離家後,不僅與廖姓男子同居,還已懷有身孕,黃某因而怒告2人通姦。
周婦說,先生已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表示已同意離婚,後來卻藉故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他想先生既已簽字願意離婚,有沒有辦理登記已不重要,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應有效力,才離家出走。
情夫辯稱不知要登記
周女坦承,與廖某同居期間有發生性行為,並懷有6個月身孕,是廖某的骨肉。廖某則辯稱,周婦說她與先生已離婚簽字,2人才同居,他不知離婚還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高永棟檢察官查出,黃某確有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離婚,但2人並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所以2人還是夫妻,廖某與有配偶的周婦同居,還讓周婦懷孕, 2人已構成刑法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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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告夫通姦無實證,妻仍獲賠
回覆刪除新竹市一名大學女講師出國攻讀博士期間,在科技公司任職的丈夫竟跟女秘書搞曖昧。女講師返國在家裡發現丈夫與女秘書的情書及「威而柔」等情趣用品,氣得狀告兩人妨害家庭,刑事部分因證據不足兩人獲判無罪,但民事庭法官認為,原告雖無法提出通姦證據,但兩人在書信中以「老公」等用語互稱,且多次一同出國旅遊,顯超越普通朋友的交往,已侵害林女家庭婚姻的幸福,因此判兩人得共賠償四十萬元。
找到情書情趣用品
判決指出,威力盟科技公司前協理楊雙彰(四十三歲)與大學女講師林佩佩十五年前結婚,但五年前趁妻子帶著子女赴美攻讀博士期間,與女秘書邱惠雯(三十二歲)發生婚外情,期間楊還曾出資幫邱女購置千萬房子、買百萬名車。
林女一直被蒙在鼓裡,直到三年前返國,她跟外傭幫忙整理家務時,意外在丈夫手提包發現邱女住家的瓦斯、水費帳單,甚至還有「威而柔」等情趣用品。同時也在地下室找到邱女寫給丈夫的親密手札及信件內容「公?很想你…,為了你,你總希望我再撐下去,但到底要撐多久?!我對你,對自己越來越沒有把握了!…」、「公?一直忍住不去想你,但沒有你在身旁更顯孤獨。」「公?一直有件事想跟你說?好想你喔!」而楊雙彰也以電子郵件回覆「Me Too!」等內容。
侵害家庭婚姻幸福
林女檢附證據怒控楊、邱二人妨害家庭,不過一、二審法官認為林女並未提出具體的通姦事證,因此刑事部分判無罪定讞。
但新竹地院民事法官認為,林女提出兩人已購屋同居,多次單獨出國遊玩,且信件均以「老公」親密互稱,已超越一般朋友關係;邱女也將情趣用品放在楊手提包內,已涉及男女私情,顯有不倫,兩人不顧妻子感受,相偕出國,已侵害林女家庭婚姻的幸福;林女要求一千萬元精神賠償,但法官審酌損害情形,日前判兩人應共同賠償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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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知通姦逾半年,有新證仍可告
回覆刪除李太太問:
我發現丈夫有外遇,他承認並答應不再聯絡,願將房地產過戶給我,換我不離婚,我到第三者的網誌留言,告訴她若再與夫來往會告她;她在網誌回應「會結束一切。」後來我又發現兩人繼續往來,從那天起到現在已經過半年,可再提告嗎?可要求房子跟小孩都歸我嗎?
律師答:
依《民法》規定,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話,就構成通姦行為,會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若發現配偶有通姦行為,如果事前有同意,或事後有原諒對方,或知道對方通姦行為超過六個月,或自通姦行為發生後超過二年的話,就不可據此理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刑法上知道對方通姦行為超過六個月,也不能控告通姦、相姦罪。
訴訟中要求監護權
你發現丈夫有外遇行為,丈夫承認了,第三者也回應她做錯了,看起來你已因對方認錯而原諒對方,再加上你知道先生通姦行為已超過六個月,依照《民法》規定,你就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但是,你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證明丈夫有新的通姦行為,就可以在發現後六個月內,向法院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及民事離婚訴訟,離婚訴訟中就可向法院要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如果你有證據,例如他寫下願將房地產過戶給你的悔過書或自白書;有聽到他同意將不動產過戶給你,做為你不提起離婚訴訟的條件的人,你即可要求丈夫履行和解契約,將不動產過戶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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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大小老婆同住,通姦告不成?
回覆刪除高雄一名陳姓男子前年劈腿被懷孕的妻子發現,陳妻經談判後,同意讓第三者同住共事一夫,且生下小孩還託第三者照顧,直到陳妻的母親發現女婿坐享齊人之福才破局,事後女婿被控通姦,但檢方認為陳妻已宥恕(指原諒)或縱容外遇,昨將陳男與第三者不起訴。
齊人之福
三十五歲的陳男外型瀟灑,昨說自己不對,「妻子很寬容,大概後來氣不過才告。」陳男已與妻子分居,小老婆跑了,但他認為樂得清閒,因不用再分一三五、二四六個別陪睡,且後來大小老婆吵架,還得排解,坦承「兩個老婆真的很累!」陳妻昨與母親不在家,父親得知不起訴不滿說:「怎麼可能!」
大姨子作證早知情
後來陳的丈母娘來看孫子,卻發現女婿有兩個老婆,抱著孫子哭著責備:「我把女兒交給你照顧,你照顧成這樣?你做什麼大事業要兩個老婆住一起?」要把蔡女趕出去,並把女兒帶回。陳妻去年二月捉姦提告。但陳妻的姊姊作證指妹妹早知情,檢方認定陳妻縱容姦情,不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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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醫師通姦,判刑半年賠百萬
回覆刪除台北榮總急診部醫師鄭x方劈腿,與婚外情許姓女子在自己住處和台灣各地嘿咻,妻子楊女訴請離婚獲准,並提起民事賠償1000萬元,鄭某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反而楊女有上千萬存款,士林地院法官昨天判決鄭某賠償妻子100萬元。
元配求償千萬
楊女主張,93年10月和鄭結婚,鄭從94年6月至95年9月底為止,先後與許姓女子在北市北投區明德路住處、宜蘭、花蓮、台東、墾丁等地旅館通姦,她因身心受創向鄭提出刑事告訴,鄭已被判刑6月。
楊女也主張,婚後將重心寄託家庭,但鄭違反婚姻契約,與人發生姦情,整件事並非她的過失,而她無任何收入,鄭則任職榮總醫師,年收入豐厚,向鄭求償1000萬元精神損害等賠償。
鄭筆方坦承通姦,表示與楊女是相親結婚,兩人無深厚感情基礎,常意見不合,兩人因溝通不良,他受不了楊女,才曾於94年3月31日離家。
鄭說,任職醫師5年,每月薪資8萬多元,經濟情況並非富裕,現仍負債中,楊女存款應有上千萬元,故請求法官駁回楊女的賠償要求。
法官認為,鄭承認通姦事實,及民事判決離婚確定,楊女主張權益受損部分應可採信,兩人相親後約半年結婚,婚後約8個月鄭就與人通姦,應負賠償責任,但考量鄭的經濟狀況,求償1000萬元過多,故判賠100萬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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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男男告不成通姦!丈夫和男人外遇,妻氣壞沒輒
回覆刪除屏東一名婦人因無法忍受丈夫出軌,怒告對方妨害家庭,但法官卻因對象是男性,同性間無法構成刑法的通姦罪,屏東地檢署昨天審理終結,以不起訴處分。
廖姓婦人日前控訴,陳姓丈夫在今年的2月和3月,和一名男子在屏東發生性關係,她提出證據後怒告通姦,但是檢方卻無法將對方起訴,檢方表示,由於刑法239條通姦罪之立法本質是保障男女婚姻圓滿不可侵犯性,即婚姻存在於異性之間,但這個案例中為男男同性,2人縱有性行為,仍無法構成刑法中的通姦要件。
http://www.lawgov.org/sex/sex18.html
【通姦案例】落實兩性平權 婦團:通姦除罪化
回覆刪除通姦除罪化,一直以來遭到強烈反對,許多人認為,有通姦罪才能保障元配,離婚後拿到監護權和贍養費,但婦女團體長年觀察發現,往往最後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居多,因此呼籲通姦除罪化,只留下民事賠償,讓婚姻回歸夫妻雙方,認真來面對和經營。
外遇事件層出不窮,有些配偶透過徵信社找尋證據,但卻因為舉證困難 法律嚴苛,甚至要告人的反被告,因此婦女團體認為,應該推動通姦除罪化。
婦女團體表示,目前只剩回教國家與台灣,仍有通姦罪,通姦除罪化是個潮流,但需要有配套措施,才能落實法律上的兩性平權。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尤美女:『在推動前,其實我們有個配套措施,目前來說贍養費的部分,還沒有修法,對家庭主婦不利,因此贍養費和通姦除罪化,應該要一起來修正,才能保障。』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 王蘋:『許多人認為,通姦罪存在才有保障,但其實現在外遇不再是男人,女性也有,男性通常會告到底,也變成受害者是女性,因此如果他們能夠站出來,去凝聚力量 才能夠更明確。』
婦女團體認為,目前應該要讓離婚婦女,在財產和子女監護權等權益上,獲得適當保障,並放寬離婚規定,讓婚姻除去刑法,回歸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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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案例】舉證性愛光碟、告通姦,香港偷情判無罪?
回覆刪除又見境外通姦無罪!
新竹縣彭姓男子趁著妻小長期在國外,與李姓女子共赴香港雲雨,還拍下性愛檔案,去年間被小孩發現影片並向彭妻告狀,彭妻向桃園地院自訴李女妨害家庭,但因通姦地點在境外,法院昨天判決自訴不受理,其餘告訴也判決無罪。
桃園地院調查,年逾50歲的彭某經商有成,與陳姓妻子結婚近20年、育有多名子女,10年前將小孩送到加拿大讀書,妻子也前往加國陪伴、照料小孩生活,彭某則偶爾至加拿大與妻小共聚。
iPod留影 子女驚見
原本和樂的家庭卻在去年8月間變調,彭某的一對子女把玩父親的iPod,意外看到父親與一名年輕女子的口交、性愛畫面,當下向母親告狀「爸爸跟妖精打架」。
陳婦考慮半個月之後向彭某攤牌,要求丈夫與情婦斷絕關係,但彭某卻鐵了心,不願意離開情婦,還聲稱要與情婦「試婚10天」,翌日就離家10多天。
狀告情婦 檢附光碟
眼見丈夫如此,陳婦打聽出丈夫的情婦為桃園縣28歲的李姓女子,具狀向桃園地院自訴李女妨害家庭、妨害婚姻,並檢附性愛光碟,指稱李女與彭某發生關係的地點就在李女住處,時間是去年6、7月間。
桃園地院多次開庭審理,彭某未曾出庭,李女則大方坦承自己就是光碟女主角,但也指稱與彭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在香港的朗豪酒店。
為了證明所言,李女特地重回香港朗豪酒店拍攝房間陳設,將影片呈堂作證;然而陳婦則以影片中有聽到電視播放東森新聞聲音,反駁李女的境外說。
法官仔細勘驗影片,從聲音辨識出播報「嘉義稻田出現汽車品牌標誌」、「陳師孟投書呼籲總統引退」等台灣新聞,比對時間點與李女指稱的95年11月中旬相符;而李女提供的飯店房間陳設影片,與性愛影片中房間陳設,兩者大致相符,且影片也證明朗豪酒店內有台灣的新聞頻道。
境外通姦 法官不罰
此外,法官也調出李女與彭某確在95年11月中旬有入出境紀錄,因而採信李女的境外說,昨天以境外犯本刑3年以下法院沒有審判權,針對性愛影片部份判決自訴不受理;至於陳婦指控彭某與李女「試婚」通姦,法官也以毫無證據,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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